《苏州市供水条例》3月22日实施

发布:2021-03-19 23:21    来源:新民晚报--长三角

水,是生命之源。城市供水,则是一项民生工程,关系千家万户。3月19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苏州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22日实施,并对《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雪珍介绍,苏州市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持续增大,供水总量不断攀升。2020年苏州全市供水管道约3.8万公里,总供水能力732.5万吨/日,公共供水量达到16.43亿吨。为了提供优质供水,保证用水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自来水厂应当同步建设深度处理工艺设施生活。《条例》还明确了户外供水设施在极寒天气戏户外水管爆裂,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居民住宅户外供水设施应当安装防冻保温等安全设施,新建居民住宅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建居民住宅由供水企业负责。防冻保温等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供水企业负责。

《条例》鼓励推行管道直饮水设施建设。第十六条规定,鼓励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引导供水企业、社会资本在住宅区、旅游景区(点)和星级酒店等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据了解,苏州对标上海和深圳的做法,已经按照全网直饮的要求在制定相关规划,在平江路、山塘街、拙政园、虎丘、苏州博物馆、环古城步道等处,投资建设了公共直饮水平台。

苏州市现有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13个,均为地表水源。其中,姑苏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吴江区等沿太湖地区主要以太湖为饮用水水源,以阳澄湖为补充;张家港、常熟、太仓等沿江地区及昆山主要以长江为饮用水水源,以傀儡湖、尚湖为补充。《条例》还强化了市水源地保护和流动污染源监管要求:水源地应当依法划定保护区,并在饮用水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条例》还规定了欠费停水、交清水费和违约金后恢复供水的要求。在明确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交纳消费的基础上,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消费在线查询和欠费提醒服务,可以通过银行代扣、在线支付、预存水费等方式方便用户交纳水费。同时,对于欠费用户经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的,供水企业还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后,才能依据供用水合同约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并且,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在用户交清水费和违约金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有效地防止了供水企业随意停止供水的行为发生。

此外,《条例》还制定了平均用水时间的标准界定,三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平均用水时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每天二小时、非居民生活用水每天六小时、特种行业用水每天十小时计算”。(冯丹霞)


声明:本网站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512-65733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