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修订版6月1日起施行

发布:2022-05-27 20:09    来源:长三角时讯

6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施行。

《办法》共34条内容,围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全流程进行制度设计,落实“先考古、后出让”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办法》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增加了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信息共享机制的相关规定,调整了考古调查、勘探的范围,突出编制计划的重要性,明确了考古费用的承担主体,并增加了考古成果展示运用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理顺文物保护与城市更新的关系。

其中,《办法》第七条规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和公布机制,是对《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完善。同时,考虑到文物信息数据在相关政府部门之间互通互联的重要性,第八条中增加了“建立地下文物信息数据库”的内容,加强了文物保护的数字化、科技化手段。

在考古费用的承担主体上,《办法》明确“谁申请谁负担”原则。第十六条规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人承担,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考虑到实践中考古发掘费用巨大,申请人难以承受的情形,规定申请人无力承担考古发掘费用的,由建设用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办法》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下文物的义务,发现疑似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及时报告关文物部门或者公安机关。针对发现的地下文物遗存需要实施原址保护、异地迁移保护分别做了相关规定,加大了地下文物保护力度。

苏州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吴文化重要发源地之一,拥有极为丰富的地下文物古迹。近年来,苏州考古研究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在文明溯源方面,对草鞋山遗址、木渎古城等一批历史遗迹进行了发掘、研究,草鞋山遗址被考古界称为“江南史前文化标尺”,木渎古城被认定为春秋时期吴国都邑性质的大型城址,先后形成了一批考古研究成果。在考古发掘方面,十多年以来发现重要遗存100余处,开展考古发掘项目104项,出土各类文物标本2万余件,主持的考古发掘项目3次荣获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苏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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