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10月1日实施 男职工可以申请育婴假

发布:2020-09-30 23:50    来源:江南都市

今天,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新闻会,从10月1日起,《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此次出台的《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填补地方立法空白,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条例》从五个方面阐述了相关内容,一是关于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第三条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第四条明确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的职责。因两院在反家暴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故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反家暴机制中,明确了法院、检察院相应的职能。

二是关于建立社会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市妇女联合会应当建立社会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组织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或者具体工作中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问题进行评估,提出社会性别平等评估意见。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县级市(区)妇女联合会可以建立社会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三是关于促进女性创业就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开展适合妇女的职业教育、创业就业和实用技能培训。政府组织或者补贴的创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应当保障妇女占适当的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参加培训。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岗位需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女性参与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支持妇女在昆曲、宋锦、缂丝、苏州评弹、苏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发挥传承和传播作用。像苏绣项目的资金支持,受益者都是女性

 

四是关于特别假期和女性心理健康建设。《条例》第十七条在省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哺乳假的起算点,并增加了“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居家远程办公、弹性工作制等方式,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的规定。《条例》第十八条创制性地规定了男职工可以申请育婴假,充分体现了抚育孩子是父母双方共同责任的理念。

五是关于反家暴、性侵和性骚扰的救助、救济。在反家暴方面,《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推动反家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并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还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内容纳入婚前教育和婚姻家庭辅导。《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临时性救助。

在性侵案件的办理、救助和防止性骚扰方面,《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尽量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站式救助中心”,为遭受性侵的女性被害人提供救助服务。(芙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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