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监督职责,守护群众利益

发布:2023-11-22 10:34    来源:长三角时讯

“退的钱已经收到了”,秋日午后,阳光明媚,朗阅嘉园小区业主杨先生笑着对前来回访的苏州相城经开区纪工委工作人员说道,“前期我也通过其他渠道反映过,但结果不尽人意,这次多亏纪委的同志,帮助我们很好地解决了问题”。

前段时间,苏州相城经开区纪工委在江苏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上接到群众的反映,“我缴纳的物业费里不是已经包含了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了吗?物业又在代收代缴的公共能耗费里收取电梯的维保和年检费,这不是重复收费吗?”

“若这情况属实,将涉及到众多住户的切身利益,我这就去小区里看看情况”,纪工委工作人员随即联系该小区所在社区的廉勤监督员,一同前往小区物业管理处一探究竟。

“我们物业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注明了电梯年检维保费用纳入代收代缴费用,而且我们和业主签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仅列明了物业服务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开支,对于电梯年检维保费用没有单独说明。”由于该涉嫌重复收费问题涉及的合同及收费文件较多,相关条款之间的关系也比较复杂,因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各执一词,双方僵持不下。

为了尽快理清头绪,抽丝剥茧找到真相,隔日,经开区纪工委便邀请经开区规建局、市场监督一分局一同约谈了物业服务企业。

“大家快看业主购房合同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代收代缴费用仅包括了公共能耗”。“此外,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第十七条,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应该按照最新的办法实施啊,这么看来物业服务企业确实存在重复收费的问题了。”通过仔细核查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收费文件,纪工委工作人员厘清了该小区物业服务费与电梯维保、年检费用之间的关系。

最终通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该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所明确的物业服务费已包含电梯维保及年检费用,因此不应再重复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相关约定执行,同时将已收取的电梯维保及年检费用及时清退给业主。

“物业服务监管不到位,这体现了主管单位的失职,侵害了群众的利益。”经开区纪工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清退进度及时进行督促和跟踪。

经梳理,本次重复收费问题一共涉及到今年已缴费业主共计255户,金额2万余元,目前,255户业主的退款事项均处理完毕。(陆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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