棘手的电池

发布:2019-04-02 14:23    来源:新民晚报社区版·长三角
锂电之患
2016 年 6 月,从事外卖行业的张某根据所属公司安排,向某电动车公司交纳锂电池租赁
押金后,取得 60V20Ah 锂电池,作为送餐应急之用。 8 月 12 日晨,张某将涉案锂电池放在其住
处阳台上充电,自己则坐在一旁玩手机,没想到约一小时后,正在充电的锂电池突然爆炸起火
燃烧,火苗呈喷射状,致张某全身大面积烧伤。
经鉴定,张某主要损伤为面颈躯干四肢火焰烧伤,导致瘢痕形成,构成七级伤残。 公安消
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电瓶车电瓶故障引发火灾。
张某认为,自己是使用某电动车公司提供的锂电池才致人身损害。 事故发生后,该电动车
公司已赔偿 14 万元, 而该锂电池生产商某科技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遂将两公司诉至法
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 667772.95 元(已扣除某电动车公司支付的 140000
元),某电动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电动车公司认为,张某没有涉案锂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的明确依据,也无直接证据证明
张某的损害与该电池有关。 而事故的最终责任方应为生产商某科技公司。 某科技公司则认为,
《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不排除电瓶车电瓶故障引发火灾”,并未直接认定因电瓶车
电瓶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某电动车公司向其他电池厂采购电池,或其对提供的电池进行改
装的可能,且某电动车公司亦负有验货检测的责任。
两家公司各执一词,事故责任究竟谁来承担? 经查明,某科技公司提供给某电动车公司的
涉案锂电池用金属外壳包装,无质检合格证明、无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及产品规格、无警示
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某电动车公司在包装好的电池外部外接一个充电接口后出租给张某
使用。
吴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
要求赔偿。 结合两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应当依法认定由某科技公司生产的锂电池故障引发火
灾,该公司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张某相应损失。 另外,张某在住处对锂电池充电,事故发
生时其与涉案电池的距离过近,属缺乏安全防范意识的行为,张某自身有一定过失,应适当减
轻两公司赔偿责任。
综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由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损失 69 万元,其余责任由张某自负。 鉴
于张某已受偿 14 万元,法院最终判决由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 55 万元,某电动车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
治理之难
近年来,涉电动车交通安全事故多发,成为城市道路交通治理难点。 为认真吸取道路安全
事故教训,回应“生命至上,安全出行”的社会关切热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
课题组,以苏州两级法院为对象,对一年多来涉电动车交通安全事故案件进行深入调研。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5 月,苏州法院共受理涉电动车交通安全事故纠纷 9296 件,占比
所有交通事故的 60%以上。 其中,电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8410 件,占比 90.5%,与非
机动车的交通事故 909 件,占比 9.7%,电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有 56 件。 苏州法院受理
涉电动车交通安全事故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快速增长,损害后果趋严重化。
电动车违规成本低,事故高发难处理。 机动车违规有扣分、罚款等完善的制度规定。 而电
动车的监管措施和惩罚手段相对缺失。 电动车摩托化、超速、超大、改装等现象十分严重。 部分
电动车驾驶员规则意识、风险意识较弱,不遵守交通信号灯,违法载人、逆向行驶、或者骑行至
机动车道造成交通安全方面隐患,使得电动车成为交通事故的高发点。
电动车投保空白,赔偿履行难度大。 电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占比近 10%。 该类
事故因电动车车速较快容易造成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产生高额赔偿金。 但电动车鲜有投保,
电动车驾驶员本身经济能力有限,会导致理赔周期长、调解比例低、履行难度大。
电动车主流动性大,带来后续执行难。 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因为电动车价格便宜、
灵活性、流动性强,成为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和普通人群的日常交通工具。 部分肇事电动车主往
往在事发后逃逸,或者在事故进入诉讼阶段后出现联系不上、法律文书送达难等情形,导致事
故事实难以查清、审理周期加长。
货运电动车定性难,赔偿责任难划分。 实际上,部分货运电动车在技术指标上已达到机动
车的标准。 但由于管理制度缺失,使其成为无牌、无照、无保险的“三无”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
故,可能会被视为机动车处理。 在苏州中级法院审理的沈某驾驶无号牌的货运电动三轮车与
张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乘坐人李某受伤一案中,货运电动车被鉴定为具有机动
车的征性,故作为机动车而非非机动车处理,赔偿责任承担也按机动车来认定。
外卖电动车事故增多,职务行为界定难。 随着网络订单外卖业务飞速增长,“外卖小哥”交
通事故屡有发生,而电动车因其经济实惠是外卖的首选交通工具。 这些电动车为了追求速度,
存在未经限速、自行取消限速装置或经过特别改装等问题。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极易导致严重
伤害后果。 如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结的齐某与苏州某公司之间劳动争议一案,如何确定其就
职公司车辆提供责任以及是否追加该公司,在当前审判实践中较难厘清,形成审理难点。
任重道远
究其原因,安全意识薄弱,违法成本较低当属首因。 在涉电动车交通事故中,电动车一方
或多或少存在违章情形,电动车与机动车争道抢行、横穿马路、随意转弯变道等行为屡见不
鲜。 究其原因在于电动车违章行使的违法成本低,导致电动车驾驶员漠视交通法规。
另外,法律法规的缺乏也是重要的原因。 我国对于非机动车的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
部分厂家制造的电动车本身就存在质量上的缺陷和瑕疵,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
全技术规范》,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规制力不足。
另外,交通规划压缩,行驶空间受限也是重要原因。 随着城市机动车拥有量大幅增涨,市
政规划道路大多考虑机动车的行驶空间,许多路段没有专门的非机动车行驶道路或者将非机
动车行驶道压缩的很窄,让许多电动车“无路可走”,为了追求速度或争抢时间与机动车、行人
抢道,导致事故频发。
最后,监督管理薄弱、处罚落实不到位。 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车的监管不够严格,电动车
无需购买交强险,无需驾驶证,不强制佩戴头盔,违章行为也多以口头批评、小额罚款等进行
惩处。 发生事故后,相对于机动车,电动车在事故中的责任较轻,有的甚至认为自己是“弱势群
体”,就算发生事故也不用负责,甚至还可以获得赔偿。
对此,苏州市中院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然而电动车安全问题的治理,依然任重道远。
苏州市中院建议,电动车驾驶人员一定要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有关部门应加大法制宣传
力度,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增加交通法律法规以及事故处理方面知识的宣传。 加强对违
规电动车驾驶者的安全教育工作,如在电动车购置点或者在电动车申领号牌时发放安全责任
宣传单。
另外,苏州市中院还建议保险公司增设电动车责任保险。 相关部门应推动保险机构针对
电动车的发展趋势和特点设计专门的电动车车险,方便电动车主购买。 一旦发生电动车交通
事故,由保险金赔付相应损失,降低事故赔付难度,同时也便于第三者维权。
执法部门应该加大对违规电动车的行业监管和查处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
车的入市检验,从源头控制。 同时,交警部门应加大对超标、违规电动车的查处力度,对逆向、
超载、超速行驶等违法情节分别处于相应处罚措施。 对电动车驾驶人实行准入制度,持证驾
驶,将电动车与个人信息绑定,实行实名驾驶制。
苏州市中院还建议严格规范事故责任认定,统一裁判审理尺度。 规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公平地对待道路交通的各方主体。 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厘清审理中的争议点,准确把握裁判尺
度,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最后,苏州市中院建议,要保障电动车驾驶人员的路权。 在规划和设计中将非机动车道的
行驶和等待区域统一加以综合考虑,最大限度避免发生机非混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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