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经把资产交付了, 却没有交付凭证,怎么办?
					发布:2019-09-30 19:42    来源:新民晚报社区版·长三角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公司以有偿对价取得另一家公司的
	部分或全部资产的投资行为,是企业并购的一种方式。 对于
	收购方而言,收购处于成熟期企业的某项或某些有价值的资
	产(不限于有形资产),可以完善其上下游产业链,扩大生产
	规模,开拓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 对于被收购方而言,它可
	以利用大公司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业务关系等一切资
	源,来调整自己的资本结构、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从而改善
	经营状况。 然而,企业资产收购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显明的或
	潜在的风险,众多因素决定着收购的成败。
	苏州市 A 公司是一家在注塑产品生产方面具有技术、设
	备、人员独特优势的企业,且 A 公司是上海某上市公司的长
	期注塑产品供货商。 之后某新三板挂牌企业 B 公司看中 A 公
	司在注塑生产方面的优势, 便决定收购 A 公司该部分资产。
	因为一旦收购成功,B 公司就能利用 A 公司的优势, 迅速开
	展注塑生产业务,并可以取代 A 公司成为上海某上市公司的
	供货商,从而提升其财务年报的数据,完成“转板”。
	2017 年 3 月,A、B 两公司进行了资产收购洽谈, 并针对
	拟收购资产进行了评估,同年 5 月签订《资产收购协议书》,
	确定了收购资产、收购价款、资产交付、客户导入(将 B 公司
	导入上海某上市公司供货商系统等事宜)。 在收购之初 A、B
	两家公司关系比较融洽,因此《资产收购协议》签订后的次日
	双方就仓促的进行了主要固定资产(包括生产设备、库存、模
	具)的交付,固定资产直接搬到 B 公司,没有交接手续。 结果
	双方蜜月期渡过,B 公司在履行一部分付款义务之后,便改口
	称“A 公司没有交付全部收购资产”,并不再支付收购款。 “我
	们明明已经把资产交付了,却没有交付凭证”A 公司负责人无
	奈的说。 2018 年 4 月 27 日,A 公司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要
	求 B 公司支付剩余收购款。
	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在接受 A 公司委托后,指派陆青
	青律师承办该案件。 陆律师经认真分析案情后,提出 A 公司
	想要胜诉的难点有三个:一、A 公司缺乏清晰、有效的资产交
	付证据:A 公司进行交付之前虽然进行了资产盘点时,但是盘
	点数据并没有交由 B 公司立即书面确认。 也无法提供经双方
	公司确认的书面交付凭证;二、A 公司未及时履行经营范围变
	更、客户导入的义务,那么 B 公司是有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
	收购款的。 三、《资产收购协议》签订后,A 公司仍与上海某公
	司进行注塑产品交易, 是否违反了协议约定的同业竞争义
	务? A 公司可能面临违反同业竞争的法律风险。
	陆律师针对诉讼难点,多次调查取证,实地勘察,以双方
	公司之间关于资产交付的邮件信息、视频资料为证据组织抗
	辩。 同时由于本次资产收购的内容具有特定性———注塑产品
	生产相关的资产,这些资产具备特定性,是专供生产上海某
	公司注塑产品所需的。陆律师考虑到,B 公司在收购之前是不
	具备注塑产品生产能力的,也就是说 B 公司生产车间里新生
	产的注塑产品就是证明“A 公司已完成交付”的有力证据。 此
	外,关于资产收购中的同业竞争问题,《资产收购协议》是双
	务合同,B 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合同价款,A 公司的主合
	同义务是交付资产,经营范围变更、客户导入义务只是艾宝
	厂的次合同义务即附随义务。 B 公司多次违反约定的付款时
	间,在主合同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 A 公司履行
	次合同义务。 最后关于同业竞争的问题,在注塑业务由 A 公
	司转移给 B 公司的过渡期,即 B 公司未被导入上海某公司供
	货商系统之前,双方形成了“A 公司收到上海某公司订单后,
	由 B 公司生产,接着 B 公司将产品交由 A 公司,以 A 公司的
	名义发往上海某公司”事实上的交易模式。 这样的话,B 公司
	就不能以同业竞争为抗辩理由而拒绝支付收购款。
	从 2018 年 4 月到 2019 年 4 月,经历长达一年的诉讼后,
	法院最终判决 B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全部剩余收购款。
	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之间进行资产收购是企业资源优
	化配置的有效方式。 资产收购是区别于股权收购的一种企业
	并购方式,它的客体是目标公司(例如案例中的 A 公司)的资
	产。 相对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涉及的法律关系更简单,该种
	方式直接取得收购方公司主业经营所需的资产和业务,非主
	业及其他资产、人员、法律瑕疵继续留在被收购方,可以实现
	主业的整合。 然而其中的潜在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律师建
	议:
	1、资产的盘点、交付必须有严格的流程及确认方式。
	法律的精神是“谁主张谁举证”,既然你主张已经完成交
	付,那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实行动产所有
	权变动推行 “交付主义”, 交付的完成意味着所有权人的变
	动。 律师建议,在资产收购中,双方拟定一个收购流程图,将
	合同的先后义务明确, 对于交付可以以双方签章的交付清
	单、视频为证。
	2、深入了解对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收购前双方公司尚在正常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良好,但
	并不表示收购后也必然能够正常生产经营。 例如,上述案例
	中 B 公司在收购之前尚在正常生产经营,然在之后的收购过
	程中却因财务问题无法支付收购款,B 公司因财务问题无法
	履行主合同义务才导致了这场纠纷。 未能事先进行收购事宜
	的综合评估考量,最终达成的收购必然存在风险。
	3、资产收购在业务转移的过渡期,如何避免同业竞争?
	律师建议,首先,任何收购都是存在业务由被收购方向
	收购方转移的过渡期。 但是出于逐利的本能在过渡期,被收
	购方商业行为不可能停止,这就需要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一
	种过渡期的经营方式,从而减少诉累。
	4、在企业收购中,为谨慎起见,一般可以聘请专业人士
	参与收购活动。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主要负责的是
	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制定收购意向书、收购协议等法
	律文件、参与谈判及提供法律顾问服务,通过提供法律服务
	在法律层面上维护收购方乃至转让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