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我拆迁再还你钱”, 要是不拆迁呢?
					发布:2019-09-04 16:16    来源:新民晚报社区版·长三角
					
				
				
	一、基本案情
	2010 年 2 月 26 日, 许某通过银行转账借给顾某人民币
	250 万元,顾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顾某碰到厂房拆迁,
	要归还银行贷款, 特向许某借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借
	款期间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为每季肆万贰仟元整,归还期到
	厂房拆迁为止,归还时再谢意许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011
	年 3 月 4 日,顾某又以买车缺少现金为由,向许某借款人民币
	35 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顾某借许某人民币叁十
	五万元整,与上次借的二百五十万元一起归还,利息按上次
	一样结算。 ”
	之后顾某一直按借条支付利息。许某自 2015 年 1 月不断
	催促顾某还款, 顾某表示双方约定归还期到厂房拆迁为止,
	现厂房仍未拆迁,不应还款。许某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起诉,
	要求顾某归还借款本金 285 万元并支付利息 30 万元。
	二、争议焦点
	1、借条上所载“归还期到厂房拆迁为止”的字样如何法
	律定性?
	顾某主张这是双方对还款附加的条件, 现条件未成就,
	不应还款;
	许某则主张“归还期到厂房拆迁为止”属于还款期限约
	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
	随时要求顾某还款。
	2、借条上所载“归还时再谢意许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的法律定性
	顾某主张属于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
	款的规定,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许某主张是双方另外约定的利息。
	三、案件结果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顾某归还许某借款本金 285 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每月
	16000 元的标准, 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
	日止);
	二、如顾某未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还应向许
	某承担违约金 30 万元。
	四、案件启示
	根据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本案中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在许某实际给付借款后
	借款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归还期到厂房拆迁为止”的约定并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因此,这一约定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
	法律行为,而是双方对还款期限的约定。
	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虽可不确定,但必须
	是确定会发生的事实。 本案中 2010 年 2 月 26 日借条上载明
	“归还期到厂房拆迁为止”,但顾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厂房拆
	迁的必然性,且双方均确认厂房何时拆迁并不明确。 因此,借
	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属于不明确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
	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
	同时,“归还期到厂房拆迁为止”的表述,存在是指厂房拆迁
	前还清借款还是厂房拆迁后开始还款两种理解。 因此,在约
	定还款期限时,应尽量采用确定的、无歧义的表述。
	作为原告许某的代理律师,我方的上述观点均被法院采
	纳。 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
	原告的合法权益。
	个人简介:
	孙海洋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从事法律职
	业多年。从业以来,参与办理了多起经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及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其
	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得到了同事及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经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婚姻家事纠纷
	等。
	蓝之天简介:
	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创立于 1993 年 12 月 18 日,系
	苏州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江苏省历史悠久的合
	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培养造就了大批法律专业精英,为委
	托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为苏州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起了
	很大的推动作用。由于优良的法律服务和坚持“诚实信用”之
	宗旨,蓝之天在苏州享有较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蓝之天律师注重全面掌握并深刻理解的法律制度,更注
	重根据特色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技巧和方法,精于
	办理各类艰深复杂的法律事务。有若干典型案例,切实维护
	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对律师和法律应有的尊
	重。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蓝之天在多个业务领域培养了自
	己的专业精英,擅长在刑事辩护、房地产业、民商事合同、知
	识产权、医患纠纷、劳资和社保纠纷、公司并购等领域为苏州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结合苏
	州外向型经济迅猛发展的大环境,蓝之天培养造就了一批在
	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知识产权颇有研究的年轻律
	师,愿意与苏州地区的外资企业和外向型企业共同繁荣和发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