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预防处理 与员工的劳动争议
					发布:2019-10-31 10:47    来源:新民晚报社区版·长三角
					
				
				
	案例一、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
	【案情介绍】 李某为 A 公司员工,2016 年 5 月 19 日,A 公
	司以李某私下制作手指模,交由其他同事代其打卡,严重违
	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李某以 A 公
	司违法解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以 A 公司未能
	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为由,支持了李
	某的主张。 后 A 公司提起诉讼,在诉讼中 A 公司不断补强证
	据,最后法院判决 A 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以法释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
	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
	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
	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之所以在仲裁中败诉主要因为证据不
	足,后来在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断补强证据,法院最终认
	定用人单位所提交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从而采
	纳了用人单位的主张。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要注意保存用工管理过程中的相
	关证据,例如员工考勤记录、处罚决定等,并在诉讼的过程中
	尽可能地收集一切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以免在产生
	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也提醒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
	要诚实守信,不要虚构事实,劳动者必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虚假陈述、捏造事实等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败诉,亦
	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二、“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之争议
	【基本案情】2017 年 9 月 1 日王某与 B 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 合同期限内,B 公司以王某怀孕导致公司增加人手为由,
	减少王某的提成比例。 因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医疗
	费以及提成差额等问题产生争议,王某于 2018 年 2 月 4 日申
	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4 日存在劳动关系、B 公司应支付医疗费 1878 元、 驳回王某
	的其余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支持王某主张,并判
	决 B 公司支付提成差额 3438 元。
	【律师以法释例】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的女职工给予一系列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
	其工资待遇等劳动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侵
	害女职工“三期”劳动权益。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王某怀孕导
	致公司增加人手为由, 并未按照约定提成比例向其发放提
	成,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三期”女职工而言,处于生理
	的特殊时期,与正常时期相比劳动能力是有一定障碍,故为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作了一些
	特殊保护规定。 向劳动者发放提成虽是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
	权,上述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也应按照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的约定进行支付。 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
	《补充协议》等的约定,且 B 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王某因怀孕
	没有或减少给公司创造利润,故 B 公司应按照双方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的提成比例标准向王某支付提成。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要掌握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
	乳期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 排除对女职工特别保护的误解,
	加强对怀孕女职工的关怀和管理,也要避免女职工利用怀孕
	骗取用人单位工资和社会保险, 从而提高用人单位管理效
	率,降低用工风险;也提醒广大女性劳动者要懂得保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即使处于“三期”特殊时期也要遵守法律、法规
	及单位的规章制度。
	案例三、竞业限制之争议
	【案情介绍】 张某于 2015 年 3 月入职 C 公司,2016 年 9
	月,张某以个人原因辞职,并与 C 公司签订《保密竞业补贴协
	议》, 约定其在离职后二年内不得从事电脑芯片相关行业工
	作, 也不能将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016
	年 10 月,张某入职于 D 公司,D 公司的经营范围与 C 公司相
	一致。 C 公司知悉后起诉张某请求支付违约金。
	【律师以法释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
	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
	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
	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张某仅是一名普通的
	一线操作工,既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且公司
	也未举证证明张某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以张某不
	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
	竞业限制协议对张某并无约束力,故 C 公司无权要求张某支
	付违约金。
	【律师建议】 竞业限制制度本意是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或者技术,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业限制主体、范围、
	地域、期限内,合法合理运用竞业限制条款,保护公司商业秘
	密或者技术,以求得自身长远发展。 但是如果滥用竞业限制
	条款,不仅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亦有可能给单位自身带来
	一定负面影响。
	徐玲律师,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毕业于南京大学,自 2006 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扎
	实的、良好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经济合同,房产婚姻,债权回收,行政诉讼证据调查等各类案
	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畏权势,刚
	正不阿,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
	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来,办理了大
	量各类诉讼、仲裁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听取当事人陈述耐心细致、法律分析全面
	精准、应诉策略高效专业的执业特点,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
	商事、行政、刑事等各类法律案件,运用独特的思维方式,办
	案技巧,有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评
	价,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蓝之天简介:
	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创立于 1993 年 12 月 18 日,系
	苏州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江苏省历史悠久的合
	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培养造就了大批法律专业精英,为委
	托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为苏州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起了
	很大的推动作用。由于优良的法律服务和坚持“诚实信用”之
	宗旨,蓝之天在苏州享有较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蓝之天律师注重全面掌握并深刻理解的法律制度,更注
	重根据特色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技巧和方法,精于
	办理各类艰深复杂的法律事务。有若干典型案例,切实维护
	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对律师和法律应有的尊
	重。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蓝之天在多个业务领域培养了自
	己的专业精英,擅长在刑事辩护、房地产业、民商事合同、知
	识产权、医患纠纷、劳资和社保纠纷、公司并购等领域为苏州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结合苏
	州外向型经济迅猛发展的大环境,蓝之天培养造就了一批在
	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知识产权颇有研究的年轻律
	师,愿意与苏州地区的外资企业和外向型企业共同繁荣和发
	展。